延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延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求,在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中,促进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分类,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03)、机电设备(04)、电子设备(05)、印刷设备(06)、卫生医疗器械(07)、文体设备(08)、标本模型(09)、文物及陈列品(10)、工具量具及器皿(12)、行政办公设备(14)等。
第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凡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通用设备)或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单价低于1000元(通用设备)或1500元(专用设备),以及单价虽高于标准价格,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其物质原形态的,列入低值、材料、易耗品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中心、处)二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中心、处)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同时需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购置论证、审批制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应按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求情况和财力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经批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及《延安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应在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时提出,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完成后试用六个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鉴定,各项性能指标达标后,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建账、建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建账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根据合同、装箱单等对仪器设备的外观、型号、规格、数量、附件等逐一验收,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购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
(二)购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在验收合格后,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资产编号建账。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建账程序: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对照实物,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号、使用人等完整的资产信息,并打印资产登记卡片,由具体使用人签字,单位签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照资产登记卡片,审核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信息,审核通过的打印入库单,进入财务报销阶段,并同时打印资产标签,监督张贴。
(三)购置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费、安装费等费用。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果没有明确的原始价值,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有关捐赠凭证等办理验收、建账手续。
(五)软件作为国有资产,如果是随设备硬件一起购买的,合并计入硬件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如果是单独购买使用的软件,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建账。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有完整明确的仪器设备账目及借进、借出记录,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账、物进行核对,保持账、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检测和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逐步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行专人专管,选派专业技术较强的人员管理,对上机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尽可能的保证仪器的共享机时,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需与本单位其他人员做好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信息变动,资产移交完毕后才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改,如确需拆改,需履行审批手续。普通仪器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贵重仪器设备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九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实行奖惩制度。对于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管理
第二十条 凡我校各院(系、中心、处)在内部借用仪器设备的,需经单位实验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批准。仪器设备借用到校内其它单位的,必须经院(系、中心、处)主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到校外,若确因工作需要(如科研合作等),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的前提下,经设备所在单位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借期最长为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借用人必须到被借用单位或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写明借用日期、借用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价格、附件等情况。在双方人员在场情况下,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测,确认其性能状态。借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事先规定归还日期,如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归还时,应在双方有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如有丢失、损坏或性能不达标的,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如损坏情节严重,则经审定后按部分或全部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照学校有关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属于违纪行为,责令限期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与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管理条款处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对积压设备及时统计,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便做出宏观调控,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原则上按先院(系、中心、处)内,后院(系、中心、处)外,先校内后校外进行调拨。校内调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调拨双方使用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闲置多余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一般为计价有偿调拨,应根据设备的质量情况,并参考设备使用年限,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收取费用。如确需对外捐赠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调拨手续。仪器设备外调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机电设备在15年以上,因原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坏严重的仪器设备;
(四)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五)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后方可处理,具体报废程序按《延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报废处置的残值回收交学校财务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仪器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中心、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