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一)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或专家组鉴定出具的处置意见,及学校会议研究通过。
(四)学校自行处置资产必须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五)处置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以及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原值、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需由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原值)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经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每年年底就学校自行处置资产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它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的处置审批程序按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技术鉴定人员审核鉴定,鉴定同意处置后,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二)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审批。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处理。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对资产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置。
(五)备案。学校自行权限范围内处置的资产,每年年底将一年来处置资产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需要移交的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其他需要调拨的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分两种情况:
(一)资产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高效利用、特殊需求进行调拨。需调出方和接收方在资产调拨单上签字确认,并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账上完成资产变更手续,方能生效。
(二)学校资产对校外的无偿调拨(划转),由相应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相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者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捐赠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上级的批复下,进行捐赠,捐赠结束后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与受赠人就捐赠的资产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按照协议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申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统一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涉及很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置换统一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相应的资料进行审批,置换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程序:
(一)具体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打印《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和《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明细表》。
(二)报废资产应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程度、有无维修价值等。鉴定小组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签署鉴定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鉴定意见和报废清单,参考资产使用年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四)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学校会议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以及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经学校会议通过会,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处置。
(五)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或抵制拒交。
(六)回收后的废旧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进行拍卖处理,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七)处置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进行下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学校财务处提出处置申请,并按照处置权限报学校审批(审核)上报。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专家鉴定费、运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