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管理制度,对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回收等都有专人负责,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定期核对、账物相符、确保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主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所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耐用品:指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够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具等。
消耗材料:包括材料、消耗品两类。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就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等。消耗品:既容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劳保用品、实验用小动物、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建立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明细账。学校对于单价在500元及以上(家具200元及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进行建账管理。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程度以及现有库存数量等情况制定年度计划或学期计划,经经费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采购应坚持“计划管理,集体采购,集中采购”的原则,尽量减少临时、零星、个人采购。
第八条 购置回的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采购人员应协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物品才准许进入各单位库房,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资产管理员有权拒绝入库,要求采购员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九条 单价5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台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人负责,新购的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员或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物品入库手续,打印《延安大学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入库单》,财务处根据《延安大学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购置合同、验收清单等,建立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明细账册,明细账应包括物品名称、购置日期、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领用记录、领用人等项目,方便日后物品出库管理及账物核对清查。
第五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有库存的学院,应创造条件改善库房环境,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防止物品发生变质、损坏、丢失。
第十二条 各库房物品要按不同性质不同种类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账物对号、便于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不得擅自向外借出或私用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特殊情况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品、麻醉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按照《延安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以保证物尽其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在校内调拨和作价处理需由单位领导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有偿调拨到校外的物资一律由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所收费用,拨入当年教学实验经费中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