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延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29日 09:00  点击:[]

延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用设备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是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不受侵占;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持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产、服务等用途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途径(捐赠、科技开发、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拨款、贷款、自筹),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均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学校资产,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长(校长)、副组长(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及主管纪检的校领导)、成员(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办、后勤集团、基建处、图书馆、教务处主要负责人)。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校内外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管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报批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四)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做到边界清晰、内容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建账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的维修,及实验室环境改造等工作。

(六)负责全校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资产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产权管理;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的管理;对其他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的管理。

(五)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与保护。

(六)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及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的二级单位是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领导,并设立资产管理员。学校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保管、共享、维修,提高资产利用率;负责本单位新购资产的验收、账目登记、卡片录入、标签张贴,确保账、物、卡相符;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的调拨、信息变动、资产交接,以及废旧资产的报废报损申请,避免资产信息与实物不符及废旧资产长期挂账的情况出现;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定期资产清查、评估、界定、产权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包括:资产购置、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坚持资源共享、共用的原则;坚持提高效益、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相关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入账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科学配置、合理使用、争取最大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参考其他单位的配置计划和实际需求,在校内进行调剂或调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国资、各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具体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别建立账、卡。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将资产具体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或责任人,具体使用人或责任人在资产登记卡片相应位置签字、盖章,用于后期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一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大型仪器共用平台,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购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实物形态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的处置由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在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公开竞价处置。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审批后,自行处置,年底向上级主管部门就一年自行处置资产的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土地、房屋、车辆的处置,以及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处,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权产生纠纷的,由个人或使用单位进行内部协调,内部协调不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教育厅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并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使用专业的资产管理软件,对所管理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各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针对新购资产及原有资产信息的变动情况进行系统初步录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针对各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进行汇总,向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资产汇总表及情况分析说明。学校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客观反应。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对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年底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等主要内容。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以达到提高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虚报资产报表,隐瞒实际情况的;

(三)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五)对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指引与事中监督、事后惩治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延安大学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管理办法 下一条:延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

延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公学北路
电话:0911-2650177  邮编:7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