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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4月10日 17:37  点击:[]

 

 

延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对校内和校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分级管理、分散放置、有偿使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纳入大型贵重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频率高、有共享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并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

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流程:

1.各学院填写《延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登记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各学院将经批准同意纳入校级共享平台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电子文档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上网公布。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采用“分期建设,逐步扩充”的办法,最终实现全校满足共享要求的所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具体如下:

1.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首先开放共享。

2.应共享但目前尚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其所属学院说明原因,制订共享计划,逐步创造条件并限期实现共享。

3.无法共享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说明原因,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 对开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不积极配合,工作不力的学院,学校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

1.核减学院设备维持费。

2.从严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3.必要时,学校对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作校内调拨、调剂。

第三章  共享收费

为了维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共享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其标准如下: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设为校外、校内、院内三个标准,国家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并依据设备原值、折旧费、维护维修费、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制定,耗材、试剂等按实际价格收费。

2.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学校及相关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收费方法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费由校财务处负责统一收取,以现金或转账支付为主。便于工作开展,可由所在学院专人代收并出具财务专用票据,定期将费用交财务处。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费的80%由学校下拨到各学院,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水电消耗、技术服务费、配件及耗材购置等;20%由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维护、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及表彰奖励等。

第四章  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十二 对共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学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如下:

1.各学院根据《延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及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大型仪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2.保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并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3.做好设备使用及维护情况记录。

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5.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三对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用户的要求如下:

1.用户需按照具体仪器设备的预约要求在管理平台中提前预约申请,并说明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该仪器管理人员提前做好准备,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正常使用。

2.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3.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测试,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上机测试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全部费用。

4.用户使用时应由仪器管理者负责具体操作,或经仪器管理员认可具有操作能力的可在仪器管理员指导下自行操作。

5.用户在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所在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其它仪器设备。

第五章 共享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情况和年度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学院和相关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和相关个人提出批评教育、督促改进。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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