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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23日 08:35  点击:[]

延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物质基础,是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技术基础和条件保障。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经费,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简称“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审定、协调和组织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为了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的设备维修经费,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仪器设备带病工作,尽可能减少仪器设备故障,最大限度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五条各单位要立足于自行维护、维修仪器设备,如确实没有人力和技术维修,应向国资处提出维修申请,经审批后由国资处安排维修.

第六条每个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维护数量的多少设立1-2名仪器设备兼职维修员,协助本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常规检查、维护以及故障原因的初步鉴定和筛查工作。

第七条维修队伍的组建采取“专兼结合,校内外结合”。兼职维修人员从校内外具有仪器设备维修能力的人员中选拔。校内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考核确认其具有维修能力者,聘为兼职维修人员;校外维修人员则根据仪器设备维修需要,由国资处进行聘请。

第八条教学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更换,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出现故障后,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实行“厂家维修”,其维修事宜由院系和国资处共同与厂商联系,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条凡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国资处,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如果因工作疏忽,错过保修期,致使学校蒙受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使用时间长(八年以上)或核心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购价格50%及其以上或经专家鉴定已经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不再维修。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延安大学维修登记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国资处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一次性维修仪器设备台套数较多的仪器设备,在填写设备报修单的同时,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包括故障原因和维修方案等),经国资处审批后组织实施。单台件或批量一次维修费用超过二万元,学校分管领导在维修申报说明上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资处在接到使用部门的报修后应给予及时处理,维修结束,由报修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维修报销手续;无法修复或是维修周期较长,国资处应及时向报修部门说明情况。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维修所更换零配件必须在国资处办理耗材出入库手续,国资处对所使用的零配件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支付,对因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所造成的仪器损坏,维修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各行政单位承担。

第五章 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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