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经费,改善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促进和提高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校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的环境改造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章 环境改造工作的组织及原则
第三条实验室环境维修改造的审定、协调、组织和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简称“国资处”)负责,各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要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经充分论证后做出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名称、目的、改造内容、技术要求、完成日期、项目负责人等,还应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纸和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改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国资处立项。
第六条国资处负责对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进行立项审定。改造过程中涉及到主体结构和水、电、气、暖的需要与基建处和后勤集团商定。重大项目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项目预算经费小于2万元的项目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经费超过2万元的需上报主管校领导批示。项目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另需上报审计处对工程进行审核。项目预算经费大于10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工程招标。所有进入学校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八条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国资处协调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确定开工日期,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不能影响我校原建筑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不得改变原建筑的结构和外立面风格及公共部分的统一效果。
第十条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一条实验室环境改造标准在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设备使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厉行节约。
第十二条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要符合国家和延安市现行的内部装修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范围
第十三条实验室环境改造的范围包括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内部改造。
第十四条实验室改造包括天花板、地面、墙体、窗户、实验室门、水电安装、风扇、窗帘、防火防盗设备、通风、排毒、排污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环境改造的施工与验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确保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追加改造内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章操作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国资处负责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国资处组织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时,施工单位要提交竣工资料。
第六章 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申报擅自施工的使用单位,国资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二十二条未按原批准方案施工和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施工的,由国资处负责处理,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施工期间造成房屋结构等较大破坏和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第七章 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