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5—2016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及接待、印刷等。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附件
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含未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交通工具。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含未列入定点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
(5)网络服务费。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设备及器械、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购买服务特殊类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足1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在30万元(含)—20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分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以下。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界定通用类或特殊类项目。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需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