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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23日 08:32  点击:[]

延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包括:

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成套购置或者配套使用的,整套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家科技部规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能任意更换或调动。如确需调动工作,应做好对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专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的多种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章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一定要以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全校统筹计划,逐步做到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

第六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各学院(中心、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情况,提出大型设备申购计划,填写《延安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可行性报告表》。论证内容包括:

(一)近期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工作量预测,即预计仪器设备能达到的使用率;

(三)选型论证,包括: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及配套要求;同类设备在校内外现有状况;对成套设备中计划购置的台件数;附件、零配件、消耗材料的补充渠道及维修条件;

(四)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

(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

(六)安装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后勤设施等条件的落实情况;

(七)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第七条论证工作应有相关学科高级职务的教师和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国资、财务、教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参加。

第八条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国外引进设备的验收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结束前二十天完成;国内设备必须在厂家规定的保修期内验收并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与厂家联系排除隐患。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由申购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内容:

(一)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的情况及设备表现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

(二)开箱进行实物验收,根据合同的装箱单认真进行数量的清点;

(三)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等技术资料的验收;

(四)严格按照合同或出厂指标逐项验收。要注意功能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进行连续运转、严格烤机。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使用单位应将申购设备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验收记录、验收登记表等资料整理后统一归档。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账卡,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维修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运行记录,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有效机时。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的专人管理,其职责是:必须熟悉所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测试实验技术;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与维修,解决技术问题;合理组织安排使用仪器设备计划,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培训与指导上机人员;定期统计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只限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但仪器所在单位有责任对非专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严禁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时,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经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型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校准,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确度和灵敏度。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成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履历书(验收报告、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申请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件及订货合同;仪器设备的检验证书;教学、科研成果获奖项目的文字资料。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建档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四章维护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专职管理人员要根据维护维修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检查测定精确度;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漏、防暴等。

第二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首先由所在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分析仪器设备损坏原因,提出维修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或者专业维修人员,组织维修,校内维修不了的,经学校批准后送到校外维修。

第五章降档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由于技术性能落后等原因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和管理要求,可申请降档管理。降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落后、功能减少或精度明显下降且不能恢复;尚可作为一般设备使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主管校领导批准降档后,统一纳入一般设备管理范畴。

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进入资产报废程序。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无权擅自拆改大型仪器设备,其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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