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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2022年06月24日 09:17 张晓光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延安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招标办及各单位组织《延安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类采购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三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按“先立项、再审批”的原则,由归口各职能部门在论证后报财务处纳入学校下年度采购预算。未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需按学校采购项目论证管理有关制度进行论证,并经学校同意后,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采购预算。

第四条 财务处应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统计、调整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按“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在采购前提交采购申请及《延安大学采购审批表》;校外采购项目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需同时提交相关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包含:

(一)货物类项目:货物的详细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售后要求、验收标准、大型贵重仪器的论证报告、进口设备的进口理由等;

(二)服务类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商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三)维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设计图纸、商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六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需求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要求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完整、清晰、准确描述技术规格要求和设备清单,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或编制与实际需求不符的要求;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含有与实际需求无关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采购过程中不允许实质性变动及不允许负偏离的内容,均应加注星(*)号明示;

(三)商务要求应符合学校规定,并明确项目的特殊要求;

(四)验收规范应准确、完整,包含在项目最终实施条件下可实现的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验收指标要求,并与技术要求对应

(五)政府采购项目还需符合国家及陕西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招标办在收到《延安大学采购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办理后续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需填写《延安大学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表》经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采购审批。

第八条 零星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未完成采购审批的情况下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方式及采购组织程序

第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和零星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

2.维修工程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在2万元(含)-5万元(含)的;

2.维修工程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10万元(含)的。

(三)学校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

2.维修工程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 科研类横向课题采购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可高于一般采购项目的标准,具体由科研处提出申请,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校外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按项目情况报财政厅备案并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实施,其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按项目情况提出建议,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方式组织;使用“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的项目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邀请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二)单一来源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比如水电气、定制科研设备、系统维护升级等项目);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三条 校外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与答疑”、“评审活动组织”的顺序组织,单一来源项目按“信息发布与答疑”、“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的顺序组织;

(一)采购文件编制

1. 招标办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应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并向项目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由项目单位进行修改;

2. 招标办依据修改后符合有关规定及论证意见的采购需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编制采购文件的初稿;

3. 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审计处和国资处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采购文件中的资质要求、评分标准由招标办、审计处负责确认,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确认;

4. 采购文件定稿后,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审计处和国资处进行最终确认,并填写《延安大学采购文件审批表》。

(二)信息发布与答疑

1. 校外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招标办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在校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2. 校外采购项目的公示时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公示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公开招标项目的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项目的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单一来源项目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受报名,招标办组织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接受报名;

4. 采购项目遇到质疑的,招标办负责联系项目单位进行答疑;项目单位不得私自向供应商答疑;

5. 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招标办负责发布变更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变更时间距评审时间不足3天的,推迟评审活动开始时间。

(三)评审活动组织

1. 校外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代表由招标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后确定,审计处和招标办人员作为监督人员同时参与项目开标;重大项目纪检委应派出工作人员作为监督人员参加,其工作流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按以下程序组织:

(1)组建评审小组:评审活动开始前一天内招标办在审计处的监督下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由招标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后确定,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

(2)组织评审:招标办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小组、审计处、财务处和国资处共同参加;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参加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人员作为监督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3. 校外采购项目的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结果公示,招标办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结果公示;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由招标办在校园网上发布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校外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在确定价格评审规则时需按以下原则制定:

(一)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 采购通用设备的项目价格分占总分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

2. 采购科研仪器、专用设备的项目价格分占总分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 采购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占总分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

4. 采购修缮工程类项目的价格占总分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5%

项目情况特殊,需降低价格分占比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货物类、修缮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及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其评审规则需经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参照校内集中采购方式或使用比选的方式组织采购。比选采购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项目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应包含在内;

(二)向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问价,并择优选取成交单位;对只能选择唯一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须阐明理由;

(三)参与人员填写《延安大学分散采购活动备案表》并交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如出现紧急情况,按正常政府采购程序或采购周期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项目单位可按紧急项目处理。

(一)紧急项目的范围:

1. 因自然灾害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2. 因公共卫生、校园安全事件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3. 因保障正常教学秩序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4. 不可预知的其他特殊情况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5. 经学校研究同意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紧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1. 项目单位在紧急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情况报告;

2. 学校同意实施后,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紧急采购申请;

3.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采购过程;

4. 采购过程及结果由项目单位向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与履约

第十八条 校外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其工作流程为:

(一)招标办依据采购结果起草合同;

(二)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中标供应商、审计处、国资处、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后定稿,并填写《延安大学合同审批表》;

(三)招标办与成交供应商正式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的进口货物若需办理免税手续,由招标办负责协调供应商及进出口公司办理。

第二十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需要签订合同的,按《延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合同的履行由项目单位监督履约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使得成交单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单位应及时暂停合同的履行,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标办,由招标办报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一)成交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

(二)成交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供货,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三)成交单位丧失商业信誉的;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外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首先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主要是根据合同、采购文件等采购资料的约定对项目的技术、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初验合格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负责人、使用人、单位资产管理员、供货商、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单位人员对项目进行终验,并根据项目类型由参与人员填写相关验收单;

(三)如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责成供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招标办提交书面报告,由招标办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供应商对项目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由招标办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报采购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填写《延安大学分散采购项目验收单》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章 资产入库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中涉及应纳入资产管理的,须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凭采购审批计划、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意见等材料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维修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采购过程中收取标书费,以及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须通过对公转账或现金缴纳的方式转入学校财务账户。

第三十条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办负责办理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定期按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档案馆;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七章 采购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单位责任划分如下:

(一) 项目单位承担采购需求编制和合理性审核、预算申报、采购人代表、合同履行、项目验收及财务报销的主体责任;

(二) 财务处承担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申报、财务报销审核的主体责任;

(三) 招标办承担采购审批、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组织的主体责任;

(四) 国资处承担资产入库审核的主体责任;

(五) 审计处承担采购项目监督、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的编制及审核主体责任;

(六) 党校办负责承担协调法律顾问对采购合同的完备性、准确性、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责任;

(七) 项目单位、招标办、审计处、国资处共同承担采购文件审核责任;

(八) 项目单位、招标办、审计处、国资处、党校办共同承担合同的审核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纳入单位及其个人年度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采购计划或预算而自行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四)评审活动开始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情况的;

(五)泄漏采购评审情况的;

(六)不按采购结果审定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采购结果的;

(八)不按采购合同约定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九)未经审批,擅自变改合同内容的;

(十)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活动,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十一)有索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采购文件和其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

(六)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或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并取消其评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六)索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有关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结果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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