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效能,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是各学院、各部门(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学校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备,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备,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节能环保原则,不能盲目追求高档次。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工作。
第四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实行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同时控制。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数量上限标准是指按内设机构数、在编人数及职务等级等配置不得超过的数量。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数量。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指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的价格上限。确因特殊原因需超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向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无法修复外等原因,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五条 本标准规定的数量上限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是最高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具体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限制要求,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只配备一套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七条 除用于教学、科研外的数字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大屏一体机、空调、会议扩音设备等属学校专控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审批前自行购置。确因工作需要须购买的,需向财务处申请专项预算,并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八条 涉及保密等特殊需求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由项目单位向财务申请专项预算后,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的调岗工作人员,原所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保留在原部门,由国资处统一调配使用;岗位变动后不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原所配办公设备及家具需保留在原部门,由国资处统一调配使用。行政编制数减少的单位,超出数量上限标准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国资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 学校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不得私自转让、转借、搬离;因私自转让、转借、搬离而造成损失的,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教师、教辅人员、研究人员等专业技术类人员配置教学、科研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临聘人员经人事处确认其工作性质后,确有工作实际需要的,由国资处按科级及以下标准予以配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延安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023版)
2.延安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23版)